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空污法 未来汽机车要通过四期检验合格才可上路

发布日期 2018-07-10
「空气污染防制法」修正草案上周已于立法院三读通过,近日环保局长林健三在市政会议简报指出,已规划相关因应作为,将持续推动空气污染管制工作。此次修法授予地方政府更多权限管制污染源,市府未来将善加利用修法后的执法工具,保障所有市民呼吸新鲜好空气的基本 。

众众所瞩目的空气污染防制法(下称空污法)修正案,于今年6月25日在立法院院会完成三读程序,近期送请总统公布后,即可实施,使我国空气污染防制工作,迈向新里程。

林健三局长表示,这次修法有几大亮点,包括增订好邻居条款、工厂源头管末双重管制、增定好社区条款并管制移动污染源、增订吹哨者条款追缴不法所得,以及加重罚则、资讯公开等,从空气品质改善的规划、污染源的源头管制与中间管理,到管末处理及应变,都全面补强。

林健三局长说明,考量空污流通性质,未来市府将依照好邻居条款,会商邻近县市共同解决上风县市污染,努力改善云嘉南空品区空气品质;因为此次新增移动源空污费给地方政府,初步估计本市每年空污费约可增加8,000万元,将规划运用于移动源削减,如补助淘汰老旧车辆、空品维护区稽查管制等,不过环保署初步想法是将中央原负担的机车定检费用由地方支付后,因此该经费将所剩无几,市府将会再依照中央政策详细评估。

其中受到社会所关注的「加严出厂十年交通工具排放标准」,虽然将14年以上柴油车与16年以上机车列为优先对象,环保局重申,此次修法不打老车,只打脏车,老车不等于脏车,因此不管几年的汽机车,只要符合加严后排放标准,只要保养得宜,检测后符合加严排放标准仍可畅行无阻。

林健三局长表示,本市计有128万辆机车,目前使用中二行程机车约6万2,000辆,占4.8%,计有16,065辆大型柴油车,其中车龄14年以上,主要为1~3期大型柴油车,共10,216辆,占63.6%。

林健三局长特别提醒市民,要把握本市推出的汰旧补助方案,二行程机车汰旧补助107年 2,000元,108年将降至500元,109年起则不再补助;柴油车部分,88年6月30日以前出厂的一、二期老旧大型柴油车淘汰报废依不同期别车型可申请5至40万元补助。

环保局指出,根据调查,目前仍在使用的1~2期大型柴油公务车共95辆,3期大型柴油公务车则有223辆,环保局也以身作则,争取6000万预算预计淘汰29辆,同时也请其他局处编列预算,加紧淘汰1~2期大型柴油公务车,或是加装3期柴油车辆滤烟器。
三读条文也规定,未来加严控管10年以上的车辆排放标准,排气检验未过或未检验, 可处3000元以上、6万元以下罚锾,若经通知届期仍未改善者,最重可注销牌照,其中, 受到影响的将是500多万辆二行程机车与7.6万辆一、二期柴油大货车。

另外,各主管机关得视空气品质需求及污染特性,因地制宜划设空气品质维护区,可限制特定汽机车进入,违者处以500元以上、6万元以下罚锾。

有关划设空品维护区部分,台南市环保局自105年起划设14处空气品质净区,虽与此次空污法划设空品维护区有所不同,未来将依据新法源,陆续重新检讨划设空品维护区范围与执行方式。

李孟谚市长表示,《空污法》新制上路后,市府将善用较严格的执法标准与工具,续依环保局「亮丽晴空计画」推动空污管制,提升空气品质,保障市民呼吸新鲜空气的基本 。

行政院环保署表示,空污法自民国64年公布施行,至今已43年,期间历经8次修正,逐步建构我国空气污染管制制度;然而最近1次大幅修正是在91年间,至今也已16年,现行的条文已经不符合时代的需求及民众的期待,因此予以检讨修正,相关重点事项如下:

1、增订好邻居条款:地方主管机关要依据中央主管机关订定的空气污染防制方案(本次新增的规定),会商邻近的县市政府,订定空气污染防制计画,以共同解决下风处民众所受的空气污染问题;工厂也要事先订定突发事故紧急应变计画,在事故发生(例如火灾)时应变使用,以免影响空气品质及附近居民的健康。

2、增订工厂源头与管末双重管制机制:主管机关在订定排放标准时,要纳入有害空气污染物的项目,也要进行健康风险评估;工厂使用的燃料及产品(含挥发性有机物化学制品),其成分要符合规定限值;大型工厂要采用 污染控制技术;违规者则由「按日连续处罚」,改为「按次处罚」。

3、增订好社区条款:授权地方主管机关可划设空气品质维护区,限制或禁止高污染交通工具的进入或使用;扩大对于交通工具以外其他移动污染源(如施工机具等)的管制;对于出厂10年以上的老旧车辆,中央主管机关可以加严它的排放标准;对于没有进行汽机车排气检验的车主,最重会被注销牌照。

4、加重罚则,遏阻不法:为了遏阻违规行为,大幅度提高刑事与行政处罚的罚则,因污染致人于死,最重可处无期徒刑,罚金上限提高到3,000万元,罚锾则提高到2,000万元;但也有调降罚锾下限的规定(例如汽机车未定检),以符合比例原则;另方面,对于法人或自然人科处的罚金,由现行1倍提高为10倍。

5、增订不法利得追缴及吹哨者条款等规定:主要是依司法改革国是会议建议,对于违反本法规定而得到利益的,除罚锾外,也追缴不法利得;并新增检举奖金及吹哨者制度,鼓励检举不法;此外,也要求工厂要公开污染排放等相关资讯,供全民监督。

6、本次修法过程主要的争议,包括第9条总量管制区内,汽机车等移动污染源进行污染改善的污染减量,提供给固定污染源作为抵换使用;第12条、14条总量管制及应变法办「会同」与「会商」的争议;第24条、28条授权地方主管机关限用或禁用生煤等燃料;第53条、57条配合刑法修正等等。

7、环保署也针对上述争议,予以说明及澄清;其中第9条的争议,因车辆的排气管比烟囱低很多,其所排的废气比较接近人体高度而容易被人体吸入,且柴油废气也有致癌性,因此要加强改善;同时要拿来给工厂抵减,则车辆要减量3.33公吨才能给工厂抵减1公吨,换句话说,实际减量比抵减的量多2.33吨,所以每次抵减,总污染量都会减少,在美国加州也实施多年,因此将有助于加速总体污染量的降低。

8、有关第12条「会同」经济部时公告实施总量管制,或第14条「会同」相关机关订定紧急应变办法的「会商、会同」问题,诚如赖院长所述,空气污染问题,并非环保署或地方政府可以独立面对,而是需要相关部会共同合作,针对新通过的空污法,各部会也务必切实执行修法后之后续工作;因此本次修法将「会同」改为「会商」有关机关报请行政院核定公告实施,让各部会负起应承担的责任,并符合各界期待提高空污防制至行政院层级,让台湾的空污问题,获得有效的改善。

9、第14条的另一个争议是,在空气品质恶化期间,电厂配合主管机关降载,或由燃煤改烧天然气(属于低污染性气体),本来就会减少污染排放,但因空品恶化期间通常很短暂,如果要求业者再去办理许可异动、变更或环差,根本缓不济急,因此规定其可免除文件申请的程序,而不是所称「开后门」或「开天花板」,让污染无限排放,或「打假球」、「霸王条款」等情形。

10、至于第24条、28条争议,燃料用量属能源政策,不宜于本法规范;地方如有加强燃料管制的需要,可透过第6条的指定削减污染物、第7条地方订定的空气污染防制计画、以及依第20条第2项的加严排放标准,或加强稽查处分,都可以达到同样的管制效果。

11、第53条工厂烟囱排放有害空气污染物有危害人体健康之虞的虎牙条款、第57条对法人或自然人科10倍罚金的争议,刑法第190之1条是在本法修正过程才提出修正,又比本法更早修正通过,为了避免日后执行时发生竞合问题,因此本法配合修正,并于后续修正排放标准时,会纳入相同的健康风险限值,因此实质的立法意旨并没有改变。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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